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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17日在罗源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7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县人大会议决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

宽严相济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49件349人,分别同比上升27.04%和37.9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00件550人,分别同比上升18.69%和29.72%;依法决定批准逮捕226件321人、提起公诉362件454人。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共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17件20人、起诉25件30人;批捕涉枪涉爆犯罪案件4件4人、起诉12件12人;批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49件59人、起诉54件63人;配合侦查机关开展“飓风肃毒”禁毒专项行动,坚持从严从快打击涉毒犯罪,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80件88人,起诉80件101人,对2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及时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及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情节的案件,积极适用宽缓政策和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决定无逮捕必要不捕7件13人、相对不起诉27件32人。

切实增强刑事检察工作质效。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29人,存疑不起诉1人,绝对不起诉4人。积极探索诉讼式审查逮捕,挂牌设立案件公开审查室,召集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代表等,依法公开审查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不捕案件2件。持续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修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并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累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73件73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60件67人,有效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诉讼资源。对疑难案件加大庭审指控和质证力度,提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强化办案亲历性,推动证据审查由书面审查向亲历性审查转变,尝试建立由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办案机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取证2件。

持续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健全未检工作专业化体系,集中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提供法律援助8人次,组织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13人次,安排亲情会见12次,并封存涉案记录。落实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安排4名涉罪未成年人进入观护帮教基地并开展心理测评,为6名涉案未成年人及1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对情节轻微,具有帮教挽救希望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品行调查基础上,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3件3人。联合团县委成立县凤翔(原益心)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中心,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监督考察、观护帮教、心理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加强未检普法宣传,积极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举办“知法守法,远离犯罪”、“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主题法治宣讲活动15场,受教育学生4500余人次。

二、主动融入中心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坚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批准逮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6件54人,起诉17件36人,涉案金额达1.6亿元。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犯罪,引导侦查办理“1040阳光工程”、“善心汇”等非法传销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加逮捕26人,累计批准逮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7件45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办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企业内部案件3件,为企业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制定《关于为“攻坚2017”行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为石材矿山关停后续监管、旧屋区改造等重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批准逮捕非法侵占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4件5人,提起公诉10件11人,探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在刑事司法处理中优先保障生态恢复,累计督促被告人“补植复绿”近200亩。

保障民生民利建设。立案监督重大责任事故案1件5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件2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起诉1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成功为15名外来务工人员追回欠薪。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综合运用司法救助、赔偿保证金等方式化解涉医纠纷,妥善处理1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深入推进“法律扶贫”,落实司法救助,救助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2人。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做好金砖会晤和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时间节点安保维稳工作。密切关注信访动态,主动配合县委、县政府消除重大项目征迁、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24件32人,提起公诉20件47人。围绕人大代表对禁毒工作的提案,深入分析本县毒品犯罪案件,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联系,加大打击和宣传力度。针对毒品犯罪、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犯罪等问题,及时向案发较多的区域、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检察建议,深化综合治理效能。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来信来访47件,继续保持检察环节无越级上访。积极开展法制宣讲活动,深入村居、学校、企业、机关、工程开展普法活动23场,受教育人数达5000多人,被评为县级普法依法治理示范点。

三、深入惩防职务犯罪,保持反腐败工作力度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深刻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自觉支持改革,握好“接力棒”,确保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0件1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件10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涉案总金额380余万元。在办案过程中,突出查处重点领域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立案查办港口经营领域职务犯罪1件2人、生态领域职务犯罪1件1人、供销系统职务犯罪3件3人、医疗系统职务犯罪4件4人。依法查办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系全市首起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贪污案件,涉案金额58万元。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抓紧抓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求“短平快”办案效果。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做好侦防一体化建设,实现侦查与预防信息共享,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案例分析4件11人,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制度漏洞或廉政问题发出检察建议4件,发案单位均积极整改反馈。积极开展生态领域专项预防,围绕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开展预防调查,撰写的《2017年预防生态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报告》得到县领导的批示肯定。深入开展社会化预防,与罗源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通过邮递线路、邮件微信贴标将预防宣传延伸至乡村,向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送“预防邮路纪念封”,扩大廉政宣传覆盖面。主动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18件。与县纪委共建罗源县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借助本院廉政文化展馆及查办的职务犯罪真实案例,对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开展警示教育15场,累计400多人次。

坚决配合做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力配合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深入开展转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稳、工作稳、队伍稳。配合做好侦查、预防部门职能划转工作,全力抓结案、消积案,抓好积压案件线索分类处理,依法处置涉案财物,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配合做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已完成首批人员转隶任务,确保人员、编制到位。

四、着力强化诉讼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共监督立案7件13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4件8人。改变侦查机关定性11件,追加逮捕31人,追诉漏犯24人,追诉漏罪2人。针对侦查活动不规范和违法、违规问题,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份,纠正违法意见11份。在福州六县(市)检察院中率先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与县公安局共同签订《关于对公安派出所执法加强检察监督的意见(试行)》,建立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定期巡查、查询刑事案件信息等常态化监督机制,推动建立规范的检警监督与合作机制平台,深化对公安执法一线的监督。与县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罗源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平台已接入成员单位46家,录入行政处罚案件904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3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有效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对审判与执行活动监督。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切实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等问题,提出的2件抗诉案件,上级法院均予以改判。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及分管副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2次。认真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积极拓展民行检察监督领域,切实增强民行检察监督实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18件,立案审查7件。共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及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3份,均得到采纳。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经调查核实,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12人,涉案金额83万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针对涉案林地行政处罚不到位的情况,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做出处罚决定,收回罚款27万余元,恢复被损毁的林地20.5亩。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环境资源等领域的监督保护,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和环境资源领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件,督促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6家。注重行政公益诉讼效果,持续跟踪监督我院提起的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已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65亿元,得到市领导批示肯定。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把规范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活动监督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向监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9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口头纠正违反监规情况15次,参与死刑执行临场监督2人。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无羁押必要的未决犯,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1份,其中20名已变更为取保候审。探索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9件18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特大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该项工作被评为福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十佳亮点”。认真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核查比对社区服刑人员161名、行政拘留人员804名,督促收监1名,监督考察监外执行罪犯15人次,向乡镇司法所及监管机构发出检察建议5份,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五、全力打造过硬队伍,切实提升检察履职水平

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将检察工作摆到全县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不折不扣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重大事项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持续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职务犯罪预防、民事行政检察、生态检察工作情况。制定并落实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持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检务活动。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512件程序性信息、303份法律文书和2件重要案件信息。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控制检察官员额比例与遴选标准,员额检察官均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遴选产生,2017年在原有17名员额检察官基础上,新遴选产生员额检察官3名。稳步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作,完成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的报送工作,并根据上级部署推进择优选升工作。建立权力清单及检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并规范权责配置,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所有员额检察官均在一线办案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各类型案件61件74人,占员额检察官办案总量的10.55%,相关经验在《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健全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和《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细则》,科学确定KPI绩效考核指标,对员额检察官司法绩效作出全面的评价。

切实增强队伍整体素质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深入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争做“四个合格”党员,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水平。强化一线干部考察工作,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持续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培育检察文化,组织开展党员进社区、文明交通督导等志愿者活动,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助力。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创建“护航罗川、司法先锋”党建品牌,搭建院党支部与县边防大队、凤美社区党支部共建平台,创新丰富党建活动载体。制定《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健全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和约束机制。认真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21人次。创新检委会学习形式,利用多媒体开展检委会业务学习8次。积极引导青年干警做好检察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检察信息工作名列全省前列,推送的微信荣登检察机关微信影响力和十大热文排行榜11次,创办检察调研动态专刊《罗检调研》。我院获评省级文明单位、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省级巾帼文明岗、执行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检察干警荣获省级表彰6人,市级表彰2人。

不断提升科技强检水平。加快检察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启用检委会议事议案子系统,被市检察院列为全市首批试点运用示范院,实现检委会议事议案全程实时记录。上线运行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推动监所工作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通过网络化办案,实现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管。引进运行由量刑建议系统、量刑比对系统、文书纠错系统等三个部份组成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促进量刑建议科学精准。适应移动互联网终端发展趋势,依托微信公众号,研发推广“检e通”手机应用平台, 开设检务公开、律师预约、案件信息推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应用模块,为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配齐配强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着重抓好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务督察,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以“请托说情”和“司法不规范”问题为专项,深入推进“一单位一专项”整治,促进司法作风转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托廉政文化展馆,培育检察廉政文化,编发廉政月刊,发送廉政短信,开展谈心谈话,保持干警廉政教育常态化。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自觉向人大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工作,虚心听取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水平有待提升,诉讼监督的知晓度有待提高,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尤其民事、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于公共利益角度发现和监督纠正问题的力度需切实强化;二是新形势下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改进,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的分领域高端人才储备仍显不足;三是司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一些体制性细节问题还需要上级整体推进;四是机制创新力度需要持续加大,一些创新成果有待健全巩固,科技应用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主要任务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县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及本次县人大会议精神,忠实履行检察职责,持续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为我县“城乡融合发展,致力蓝色崛起”发展战略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努力在服务保障发展大局上有新贡献。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城乡旧屋区改造、城区综合水系治理等县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的犯罪,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水平。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聚焦绿色发展,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持续探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延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积极发挥滨海检察室职能作用,为港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认真做好依法治县工作,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强化普法宣传,为罗源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努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有新作为。坚决惩处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犯罪,保持对涉黑涉恶、黄赌毒、多发性侵财犯罪的高压态势,巩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坚决打击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针对性,及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生产安全、电信诈骗等犯罪惩治力度,切实增强公众安全感。依法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持续完善检调对接、司法救助等机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司法关怀。

三是努力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上有新进展。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推进诉讼式审查逮捕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深化侦查监督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作用,推进执行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规定,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牢牢把握社会公益核心,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强化虚假诉讼、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力度,稳妥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做好财产刑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及社区矫正等工作。

四是努力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上有新成效。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构建完善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持续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严格规范员额检察官管理。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切实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微信、检e通等网络平台作用,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社会关注案件处理情况。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有效衔接机制,实现监察委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无缝衔接。持续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任务。

五是努力在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上有新举措。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检察干警头脑,以学促做,推动担当尽责、提速增效。结合推进“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强化检察人员的精准化培训和专业化训练,健全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机制。顺应形势发展,持续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着力打造“智慧检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更加主动接受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阳光检务

各位代表,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使命开启新征程。新的一年,县检察院要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积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开拓创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罗源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 无逮捕必要不捕(P2):是指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逮捕必要进行书面说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诉讼式审查(P2、P13)是指在审查案件时由检察机关主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评议的办案模式。

3.刑事速裁程序P2)2014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部分轻刑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文书规格、庭审流程等运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P2、P13)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合适成年人P3)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可以由其所在学校、村居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人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6. 恢复性司法P4、P12)是指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由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既促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又促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

7. 补植复绿P4)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失火毁林案件中,督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书面承诺限期补植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林木,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宽缓处理决定。

8. 预防职务犯罪邮路P5) 是指将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宣传与邮政服务有机融合,利用广大邮政投递员走千家、进万户的工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传播党的廉政理念,形成覆盖城乡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9.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P6、P10)指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和单位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

10. 虚假诉讼P7、P13)是指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诉讼权利,采用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方式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案件。

11. 公益诉讼P7、P8、P13)公益诉讼包含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羁押必要性审查P8、P13)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仍应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督促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 员额检察官P9、P13):是指根据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员额检察官是指从现具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统一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凡进入员额的检察官,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14. 检务督察P11)指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检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容风纪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其最大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是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15检调对接P13)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16. 智慧检务P14)是指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智慧检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强智慧检务理论体系、规划体系、应用体系“三大体系”建设,形成“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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