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男子林某某和叶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罗非鱼,后来投案。两人在罗源检方和警方的监督下,购买鱼苗投放在案发水域,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日前,罗源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林某某和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5月11日,叶某某伙同林某某乘船来到罗源松山镇金源大桥附近海域,用接有电线的长柄抄网对水中的鱼进行电击,捕获8条罗非鱼,重约2公斤。那时处在禁渔期,案发地点是禁渔区。案发后,两人投案。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向他们说理释法,适时引入生态修复机制。他们均表示真诚悔罪,愿意出资购买鱼苗投放在案发水域,以修复被他们破坏的生态环境。
日前,叶某某和林某某在罗源检方和警方的监督下,将3000多尾鱼苗投放在罗源湾。
检察官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叶某某和林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为他们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他们自愿认罪认罚,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罗源检方对他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