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立足主责主业,围绕罗源县委“城乡融合发展,致力蓝色崛起”的发展战略,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从传统森林矿产资源向海洋水系资源拓展延伸,持续探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为推动建设文明罗源,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发挥检察力量。
据悉,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罗源县公安局移送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查,2018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罗源县松山镇金源大桥附近200米海域,犯罪嫌疑人叶建庭伙同犯罪嫌疑人林赞贵乘坐泡沫机动船,利用接有电线的长柄抄网对水中的鱼类进行点击,以电鱼的方式捕捞罗非鱼8条,重约2公斤。
在案件的审查中,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叶建庭、林赞贵说理释法,分析其犯罪原理的同时,阐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等国家禁止采用的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会影响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导致江海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的后果,并适时引入生态修复机制。犯罪嫌疑人均表示真诚悔罪,自愿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于案发水域以修复被其破坏的水生态环境。
目前,犯罪嫌疑人叶建庭、林赞贵在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和罗源县公安局有关干警的监督下,将3000多尾鱼苗投放于罗源湾内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等国家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严重影响江海生态环境。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同时,积极引入生态修复制度,引导非法捕捞水产品者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修复生态,这种“以补代罚”方式,既让犯罪嫌疑人收到了惩罚,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件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了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用实际行动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