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4日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其妻子黄某某驾船来到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附近海域,两人明知该时间段为禁渔期仍将13张串联倒须笼放入海中从事非法捕捞,收获约1公斤渔获物。
2020年5月26日
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驾船来到罗源县碧里乡廪尾海域,将21张串联倒须笼放入海中,收获约8.5公斤杂鱼。
2020年5月28日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驾船来到罗源县碧里乡廪尾村附近海域,用船上的液压起网机拉起事先放置的串联倒须笼,收获约3公斤杂鱼。
上述案件案发时间均为禁渔期内,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罗源县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原则,将恢复性司法实践运用到涉海案件中。在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了休渔期、休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等相关规定,并引导他们缴纳生态修复金购买鱼苗放流。罗源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渔业行业协会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承办人事先与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沟通,结合罗源县水情,针对放流的鱼苗种类、放流时间以及放流方式等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方案。
现场,工作人员对鱼苗的数量、大小等规格进行了查验清点,确保放流取得实效。
在人大代表与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县渔业行业协会人员的共同监督和指导下,4.5万尾鱼苗被投放于罗源湾海域,修复了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