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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驾驶本不应该,屡教不改更应严惩
时间:2022-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一卷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卷放到检察官的案头时,检察官看着嫌疑人的名字觉得似曾相识。 翻看卷宗一看,发现嫌疑人叶某某于2020年9月份因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怎么今年又来了,而且叶某某曾经就因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于2016年9月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过刑事责任,算上这一次,已经是第三次了!

  在提审叶某某时,其供述称这次是案发当天晚上21时许饮酒后从罗源县起步镇的家中驾驶摩托车往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罗源县江滨南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248mg/100mL,之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达283.8mg/100mL,不仅如此,叶某某的驾驶资格早已吊销,此次更是无证驾驶机动车。

  办案检察官对叶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虽然叶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检察官认为叶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且屡教不改,虽然愿意认罪认罚,但仍应严惩,在综合考虑叶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后,检察官提出了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叶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罗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月以来,罗源县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00件100人。很多当事人都表示是一时侥幸惹的祸。但我们应有百分百的警醒,而不应有百分一的侥幸。

  酒驾成本高,切莫身试法。

一、法律成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经济成本: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因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偿。

三、社会成本:酒驾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影响,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在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都将受到限制。

    为了您和您的家庭,请大家牢记“五不”: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指使胁迫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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