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一些诈骗分子无孔不入,为了逃避侦查,通过购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账。
2021年下半年,林某从网友魏某处得知通过提供银行卡用于走账,介绍人、卡主可各从中抽取转账金额1%的好处费,随后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人人3000--10000,当天拿钱,无视黑白户”的广告。当有人询问详情,林某便告知实际是提供银行卡用于走账,每走账一万元可以获取一百元报酬。林某通过此方式充当中介,为魏某寻找愿意提供银行卡走账的下家。
自2022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黄某、于某等人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林某的居中介绍下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账户给魏某用于网络诈骗钱款走账。
林某作为中介,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结算账户给魏某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了他人被骗资金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案人员于某、陈某等人也因提供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帮助上家取现而被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2023年2月24日,法院以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